2.住房建設用地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的,需要按照我國相關規定予以延長。至於這塊土地上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的產權,可以按照之前的約定安排。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非常明確,那麽就需要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來處理。
3.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因為約定的使用年限到期,那麽這塊土地的使用者如果需要繼續使用這塊土地,就需要在使用年限到期前壹年申請延長使用年限。除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這塊土地外,其他壹律允許延長使用年限。獲準延長使用年限後,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該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那麽土地所有權人沒有申請延長使用期限,或者申請了使用期限但未被批準,那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5.壹般來說,國家允許延長土地使用年限,申請時間不能超過30年。只要房屋所有人在使用年限到期前壹年申請延長使用年限,並繳納土地出讓金,且土地出讓金價格不能低於同類土地,就有點像市場上的成本價和市場價之差。
6.如果國家收回土地或建築物的使用權,壹般會對產權人進行補償,有點類似於拆遷補償的處理方式。其實根據調查,很多人其實是可以接受這個補償方案的,因為大部分人的房子其實是住了不到70年就被拆了。
7.房屋建設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自動續期,讓所有小區業主都很放心。這樣可以解決土地使用權限制和房屋產權使用權的沖突,也消除了那些買二手房的業主對房屋使用年限的顧慮。還會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率。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對於農村土地征收規定不同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