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明確教育服務免征營業稅的範圍。
2006年3月2日08:20,大中小留言論壇停止印刷。
本報北京3月1訊記者李禮輝報道: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近日明確表示,對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超規定收費、贊助費、擇校費等超出規定範圍的收入征收營業稅,不承認這些收費合法。這是對現有政策的明確和細化,從而更加清晰地界定教育服務免征營業稅的範圍。
這位人士說,根據稅法規定,單位和個人的壹切應稅勞務收入都應繳納營業稅。1993頒布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營業稅。近年來,教育體制趨於多元化,收取擇校費和贊助費是常事。壹些各種各樣的教育收費行為,已經嚴重偏離了《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教育服務範圍。為此,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了教育服務的免稅項目,包括對學歷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育兒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以及政府舉辦的大、中、小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免征營業稅。
對於2004年出臺的政策,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免稅範圍仍有疑問,特別是對學校超出規定範圍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是否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於今年6月5438+10月12日發布了《關於加強教育服務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中“學歷教育”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定義,免征營業稅的教育服務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註冊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費、餐費和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按規定標準收取的考試報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