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退役是核設施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停止服役後,充分考慮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安全以及環境保護而采取的行動。
核設施的退役方式包括立即拆除、延期拆除和就地掩埋。
退役策略的選擇有很多原則,在選擇過程中要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社會或政治原因、安全原因、經濟因素、場地因素、技術原因等等。例如,反應堆退役並密封壹段適當的時間可以降低輻照水平,延遲拆除更有利。最好立即拆除以前的核燃料循環廠和乏燃料後處理廠,如水冶核燃料廠、提純廠、濃縮廠和部件制造廠。鈾礦和鈾尾礦庫壹般采取覆土植被、大壩加固、防氡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第二
核設施是指:
(a)核電廠和裝置,如核電廠、核熱電廠、核蒸汽供應和供熱廠;
(二)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和除核電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
(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
(四)處理、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廢物的設施。
第三十條核設施退役前,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退役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核設施退役申請書;
(二)安全分析報告;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質量保證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核設施退役時,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合理、可行、盡可能低的原則,對核設施現場的放射性物質進行處理和處置,降低構築物、系統和設備的放射性水平,使其符合標準的要求。
核設施退役後,核設施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核設施場地及其周圍環境中所含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濃度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