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指行為人賠償受害人和保險公司因交通事故給被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壹)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者誤工費、社保金、再就業損失、再就業短期生活費、臨時失業費用。住院或購買費用、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住院跑腿、起訴取證跑腿、差旅費、因受傷輸液或縫合傷口疼痛造成的傷害費用、各種復印費用、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用、必要的營養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用、後續治療費用、喪葬費。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從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中確定賠償數額。直接損失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該退貨或者折價賠償。對部分可修復的車輛、設施、物品,維修費用予以補償;因局部損失造成折舊的,還應當賠償折舊部分的損失;無法修復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間接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因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受害人要求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服務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傷害是外人無法衡量的無形傷害。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壹般不能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社會影響等。,在類似的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需要根據相關條件合理處理,否則妳自己的事情的解決會失去壹些積極的意義,但最重要的是妳需要通過相關的審核,在相關部門的介入下做壹些鑒定,這樣事情的處理才會有堅實的基礎,進而保障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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