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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古代的廢墟制度?還是見危不救罪或者這方面的立法?

歷代統治者從維護專制統治的立場出發,吸收了古代儒家的“義”的思想,制定了許多關於行義的法規,對那些在危難時刻不自救、在義面前不作為的人給予惡的懲罰。

不作為的懲罰措施可以追溯到秦朝。以1975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大量秦代法律竹簡為基礎,編著了《法律問答》壹書。“賊進甲室,賊傷甲,其鄰、典、舊皆出,問之不當?審判不存在,不當論;典與老雖不存在,但應加以討論。”“有賊殺人,別人不幫忙。百步比(野)更好,是個錯誤。”從這兩件秦簡的內容來看,秦代對見危不救的處罰規定是非常嚴厲的。任何人在鄰裏發生盜竊時尋求幫助,都應依法定罪。凡賊在大路上殺人,路邊之人百步之內未能相助者,罰兩塊甲胄。

到了唐代,關於危難之時不救,不為則已的法律規定更加細化。《唐律》中有很多法律條文。如二十八書所規定:“鄰居被搶被殺,賞壹百棍;不幫忙就降壹級。那些無法前往救援的人將被立即起訴。如果他們不起訴,就不會被解救。”如果妳控制不了犯罪分子,但是妳控制不了他們,妳就要被罰壹棍子打80。如果幫不上忙,就別說了。“在《唐律》中,也有關於在火災和洪水等重大危險情況下進行救援的規定。如《唐律》卷二十七中說:“凡見火焚燒公私建築物、房屋、財物者,必須向鄰裏民眾報告,請求救助。“不起訴,就救不了。減二等火罪,壹年也。”這些規定是儒家禮儀與封建法律相結合的典範。

宋代關於見危不救的法律規定和唐代是壹樣的,在《宋刑法典》卷二十八中有明確記載。

明清時期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大清律例》卷二十四規定:“強盜搶劫,鄰居明知而不配合者,得杖八十。”

總之,從秦朝開始,歷代封建統治者大多制定法律條文,嚴懲不按仁義辦事的人。這是因為如果任由這種趨勢蔓延,必然導致邪氣擡頭、道德淪喪,不利於社會穩定和發展。

為了鼓勵更多的人勇敢地與犯罪行為作鬥爭,在社會上形成弘揚正義、懲惡揚善的社會氛圍,許多朝代都制定了獎勵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法規。

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頒布了抓獲罪犯並給予獎勵的辦法。根據《唐令補遺》和《第二十八號緝捕死令》,“糾捉賊者,賞其所獲贓物壹倍。家貧無錢征,未依法征雙贓,計為正贓,五分二分,以賞正人。如果妳是在浪費錢,官方會給妳壹分獎勵,抓人。”這條法律開創了全國性的俘虜罪。

早在忽必烈在元世祖的時候,就發布了壹個懸賞令:“人們控告或抓獲壹個強盜,獎勵50個硬幣和偷竊250個硬幣。如果應該逮捕的人起訴或抓獲搶劫犯,賞金減半,犯人的名字也要追究。犯人的財產不如官司的財產。”(《元·張顛》卷51)。

明代除了對捉賊者給予物質獎勵外,還試行了賞官制度。洪武元年(1368)頒布的《大頒布》中規定:“凡捉到壹個強盜和兩個賊,各得二十兩銀子。強盜五人以上,盜賊十人以上,各有壹官。”清朝沿襲了前代的規定。據《大清律例》卷二十四,“鄰居、普通人、被害人家屬若得賊,官賞二百兩銀子,多則按數賞之。”見義勇為,在與犯罪分子鬥爭中受傷的,另行獎勵。如首都地區“無主馬匹等物,以不同價賞之”,京外各州縣將無主贓物改為締結給俘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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