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審批原則(壹)已完成國務院原批準的規劃區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要需要擴大規劃用地面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以申請擴建。(二)國家級開發區的擴建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和規劃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三)申請擴建應符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按規劃占用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相關手續,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的工作和生活。(4)國家級開發區擴區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申請前兩年主要經濟指標保持連續增長,投資環境綜合評價綜合指數排名前25位;2、年工業產值40億元/平方公裏;3、全年稅收收入達到6543.8+0億元;4.年出口額達到5億美元;5.實際吸收外商直接投資6543.8億美元。(壹)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申請擴大。(二)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商務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提出初審意見。(3)商務部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初審意見壹致的基礎上,起草請示報告,經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會簽後,報國務院審批。(四)經國務院批準,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函給予答復。三。需提交的文件材料(1)國家級開發區綜合經濟發展。(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出具);(2)國家級開發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工業、倉儲、房地產等各類規劃用地的面積和比例,開發區的批準文件和文本、說明書和圖紙等。(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或相應的管理機構及其所在城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 * *);(三)國家級開發區依法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四)國家級開發區按城市規劃管理文件執行。(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5)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圖紙和文本,應當標明國家級開發區的現有位置、擬擴建區域的位置和明確界限。(加蓋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和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章)。(六)國家級開發區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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