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誰執法,誰普法”中的“誰”,對於落實普法責任至關重要。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表示,毫無疑問,執法者有普及法律的義務。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他們要把自己正在執行的法律解釋清楚,把自己不明白的地方告訴對方。
作為主管部門,也應該承擔普法工作,而不僅僅是由部門內的具體執法機構來承擔。他舉例說,環境監察部門作為執法單位,平時或者執法過程中需要普法,但是環境教育、政策法規等部門也有普法的職責,也就是說普法是整個部門、整個系統的事情。
具體來說,國家機關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現實意義主要包括:
第壹,“誰執法,誰普法”,有利於明確和擴大責任主體。這壹原則進壹步明確了各級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在普法工作中的任務和職責。普法不再是相關單位的附帶工作,而是壹項基本職能。比如,對於環保法律法規,各級環保部門及其執法主體有責任進行普及工作;在審理環境違法案件的過程中,法院也有責任開展普法工作。
第二,“誰執法誰普法”,有利於執法,有利於文明執法。嚴格執法的過程就是最好的普法。在嚴格執法的過程中,不僅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且向人民群眾傳播和宣傳法律,使執法過程成為最生動的普法實踐。同時,“誰執法誰普法”可以強制執法,讓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執法,改變以處罰為核心的執法模式,將執法與普法有機結合,有效避免野蠻執法,促進文明執法。並且在普法的過程中,也會通過群眾的反饋,發現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不足,提高執法效率。
第三,“誰執法,誰普法”,有利於形成大規模的普法格局。“誰執法誰普法”,可以充分發揮各執法部門的主導作用,擴大普法覆蓋面,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專業性,真正形成部門和行業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第四,“誰執法誰普法”,有利於促進和提高執法者自身的法律素養。打鐵還是要趁熱。“誰執法,誰普法”對執法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們不僅要準確把握法律,理解法律的表面含義,還要透徹理解法律的精神實質。比如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罰款按日計算”。在實施過程中,環保部門不僅要向被處罰對象交代清楚怎麽處罰,還要交代清楚為什麽要這麽處罰,做到處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避免以後再犯罪。
中國環境網-如何落實“誰執法,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