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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意向金想退房!法律咨詢!

我想我可以拿回我的意向金。

1.買房意向不是壹個法律概念。

“故意給付”在法律上並無專有名詞。根據其意思和合同的實際情況,應該屬於定金或訂金。

如果不能根據合同本身的內容來確定合同的性質,可以參照交易習慣來確定意思表示。

壹般認為,未明確表示為擔保的意向金應理解為定金。

2.在購房過程中,為了表示購買的誠意,或者為了擁有優先購買權,購房者需要支付意向定金,但這種定金是沒有保障的。

只有轉化為定金之後,才能轉化為有擔保的形式,也就是說買賣雙方相互認可,願意達成壹致的買賣關系。壹方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只是簽訂了認購意向書,而認購意向書並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內容,那麽這種意向金屬於出賣人的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對意向金作出相關約定的,買受人退房需承擔相關違約責任,意向金不能退還。

4.“兩金”關系

定金是壹種擔保,即交定金的壹方違約,收定金的壹方可以沒收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於以定金作為擔保,督促雙方按合同履行合同。

定金是預付款的壹種,是錢的壹部分,沒有擔保性質。

從妳給的信息可以看出:

1.“二。意向金為表達雙方的誠意,甲乙雙方簽署本意向書,乙方自願向甲方支付意向金人民幣65438+萬元(略)”

說明了意向金的用途,不是擔保性質的“首付”,而是誠意。

2.“七。付款時間是1。甲乙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乙方同意將意向金沖抵購房款,不足部分壹次性付清。”

可以看出,本合同中的意向金為附條件定金,再次證明:

a這不能保證。

這是定期存款。

3.這個附加條件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A.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只是簽訂了認購意向書,而認購意向書並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內容,那麽這種意向金屬於出賣人的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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