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什麽法律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被執行人是特殊主體的,按照有關規定限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或者取消其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許可和資質審批,暫停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停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對在建項目暫停辦理後續規劃手續;
7.其他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不誠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不誠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告知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意見,請專業律師處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