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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統壹實施,依法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 mg /100 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八種醉駕從重處罰(壹)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65438±000毫升;(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四)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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