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明確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產品適用性、安全性等特性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進壹步明確了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銷售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所謂“三包”。日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包”要求成為重要的法律依據之壹。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法律的形式對銷售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這在我國還是第壹次,應該說是壹個歷史性的進步。從此,中國消費者有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為進壹步落實和規範“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後,壹些部門相繼出臺了壹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範圍和期限等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壹些補充措施確實存在先天缺陷,導致消費者權益持續受損的後果。如1995發布的《關於修理、更換、退貨部分商品責任的規定》中,“舊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收取折舊費”等條款就屬於此類。
《產品質量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產品不具備要求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的。”以上規定適用於壹般產品質量三包。對於不同的產品,國家也做了壹些具體的規定。如自行車、電視、家用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抽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農機產品、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等。“三包”規定,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備件待修;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修理;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貨;折舊費的計算應從發票開具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對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非三包修理者拆卸造成的損壞,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