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如下: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找法網提醒您,法律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二、婚前財產如何約定?
關於婚前財產的協議是關於婚前財產的協議,如下: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姻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和狀況;
3。夫妻財產的歸屬以及未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
5。其他約定,如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息歸屬等。
3.婚前財產協議有什麽特點?
婚前財產協議的特點如下:
1。協議生效的前提是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如果協議簽訂後,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分手,則協議因不符合生效條件而自動失效。
2。協議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協議中,相關物權的取得不僅可以基於壹定義務的履行,還設置了對價條件,充分體現了當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
3。協議的載體唯壹性。《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定財產制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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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