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持票人僅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後,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然後公告判決並通知付款人。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法可以申請公示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事實。
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止付,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付款人接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後,應當停止付款,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期間,票據權利的轉讓無效。
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公示期間,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沒有聲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