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對方名下的房產:
1,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院將依法準予不動產登記部門調查;
2.向法院申請簽發律師調查令,律師可以持調查令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或者相應的檔案館查詢被告的不動產信息。律師的調查令可以根據規定的內容查詢被調查對象名下的全部房產;
3.法院受理案件後,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原件或應訴通知書原件、當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許可證原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憑受理案件的法院通知,可以直接以個人或公司的名義進行查房,可以查詢所有以妳的名義在本地登記的房產信息;
4.如果法院尚未受理,部分地區允許律師持當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許可證原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房,但不能點名查房,必須提供準確的住址或職稱證號。可以在網上查詢不動產的備案、登記、抵押、查封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