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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法律主觀性: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由第三方做出對爭議各方都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制度和方法。仲裁是壹種具有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糾紛解決方式。民事糾紛通常可以訴諸法院或由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前或爭議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仲裁機構不同於法院。法院行使的是國家賦予的司法權,訴訟前不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只要壹方在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雙方的約定。沒有協議,他們無權受理案件。仲裁規則的概念:仲裁規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遵循和使用的規範。與仲裁法不同,仲裁規則可以由仲裁機構制定,部分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仲裁規則是任意的行為準則。但是,仲裁規則不得違反仲裁法的強制性規定。仲裁規則的主要內容仲裁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仲裁管轄權、仲裁機構;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訴程序;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審理和裁決程序;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仲裁語言、翻譯、交付、仲裁費用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的;(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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