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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合法轉移,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的,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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