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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願服務和幫助有什麽區別?

誌願幫助和幫助的區別: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幫助勞動者是指自願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嚴格來說,“幫工”這個詞其實並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壹個常見的生活用語。

2.誌願幫助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壹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助勞動者在幫助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助勞動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在誌願幫助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被幫助勞動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只要是在誌願幫助活動中受到損害,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幫助人關系的成立是幫助人承擔風險責任的基礎。為工人提供服務的活動應該是幫助工人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和決定性因素。損害程度要達到相當程度,必須通過分擔損失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幫扶是指在幫扶人忙於勞務或工作生活出現壹些困難時,邀請幫扶人或主動提供臨時勞務,以減輕幫扶人的勞動負擔或幫助其克服壹些困難。Help比helper更具有短期性和臨時性。需要用人單位為幫工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幫工需要處於被幫工的指揮之下,這是壹個重要的特點。不具備上述特征的,不能認定為幫助人關系。如果“被幫助者”對“幫助者”的活動不了解、不認可,就不能認定為幫助關系。

幫助工人是免費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救助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請求救助勞動者與被救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民間互助。也被稱為助手。就是親戚朋友鄰居在農忙、蓋房、修路等婚喪嫁娶的時候主動過來幫忙。幫工不拿工資,幫工有飯吃的習俗,長久不變。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確定或者無能力賠償的,受助人員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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