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營業執照的私人會所將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應是市場秩序。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違法經營活動。未經許可,主要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為了保證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國限制壹些關系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物資的交易。經批準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未經批準經營是違法的。所謂限制類商品,是指按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商品,如國家規定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消費品,以及由國家指定的專門單位經營的商品,如煙草專賣品、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和貴重藥材等。哪些商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些都是國家為了調節特定商品的市場而制定的特殊規定。擅自經營限制銷售商品,給國家限制銷售商品市場造成了極大的混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