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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關於公司為股東擔保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2.關於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事項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3.關於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4.關於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程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5.股東大會決議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6.董事長履行職責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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