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27條和1999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的規定。蘇[2001]157,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超過10%或超過30人占全部職工人數30日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減員相關手續。
(二)企業裁員按以下程序進行:
①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實施裁員計劃的原因,並提供生產經營情況的有關資料。
(二)制定裁員實施方案,提出下崗職工名單,確定裁員時間和實施步驟,明確對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辦法;
(3)提前30天征求工會或全體員工的意見,根據其合理意見修改完善方案。
(4)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企業經濟性裁員報告表,上報裁員計劃,並提供企業財務審計表、勞動工資對賬單、法院裁定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企業在聽取勞動行政部門意見後,向全體職工正式公布裁員計劃,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員證明。
(3)企業應給予被裁人員壹次性經濟補償。其標準是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
(4)企業裁員的順序是:
(1)外來務工人員;
(2)農民合同工;
(三)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
按上述順序裁員時,先裁本單位工作年限較短的員工,同等條件下,後裁本單位工作年限較長的員工。
(5)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①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不得減少;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