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體分析:
預定期間是指某項民事實體權利依法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未行使相應民事權利的,將導致法定期間屆滿時該民事權利消滅。比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知道後兩個月內不表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這裏的兩個月是預定期。
此外,還有許多關於預定期間的具體規定。中國的民事立法有關於預定期間的規定,如: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撤銷權自設立後超過1年自行消滅。
(二)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經對方催告行使追認權的期限為1個月。
(3)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經對方催告後,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期間為1個月。(4)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權行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1年和5年。
(5)《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的預定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的預定期間。
(六)合同法第104條第二款規定的債權人收取定金權利的5年期間。
(7)《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了買受人行使標的物買賣異議權利的2年期間。
(8)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1年。
(九)《合同法》第193條第二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行使撤銷權的6個月期間。
(10)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受遺贈人行使受遺贈權的2個月期間。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房屋典權關系中典當人行使回贖權的期限10或者3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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