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官判錯了怎麽辦?
1.如果有證據證明判決錯誤,判決不生效,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申訴。
2.有證據證明確有錯誤判決,但判決生效並在生效後六個月內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3.如果有證據證明確有錯誤判決,但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第二,判決書是否可以當庭修改?
1.判決有幾種類型,如壹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審判監督判決。
2.如果壹審判決不生效,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由上級法院改判;二審判決或者壹審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上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上訴,請求檢察院抗訴。案件重審後改判。
三、判決書中的利息如何計算?
1.判決書壹般會寫明利息的計算方法,利息按照判決書的表述計算。如果判決沒有指定利息,就不是。不同的判決計算利息的方式不同,無法給出壹個籠統的答案。
2.如果將計算出的判決利息用於強制執行,會有法律規定的每日1.75%的罰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依法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起訴後,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裁定的;
六、根據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采納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