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當事先與本案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聯系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時,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應當填寫案件相關材料審查表。
第五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的案件材料僅限於案件的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狀、庭審筆錄和各種證據材料。
案件審理結束後,可以查閱案件審理卷的主卷。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將本案全部材料歸還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
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對訴訟代理人退回的案件材料進行當面調查,無誤後在閱卷單上簽註。標記單應附卷。
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帶出法庭指定的閱卷場所。
第七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可以摘抄或者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復制案件材料應當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訴訟代理人復制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可以請求檔案管理部門在復制的材料上蓋章確認。
復制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八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材料,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