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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債券的相關法律規定

新《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第67條還規定,國有獨資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SASAC決定。但2007年《關於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稱,試點初期,試點企業僅限於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和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企業。

可見,目前在實踐中,證監會只允許“股份有限企業”發行公司債券。這是在新企業法的基礎上更嚴格的要求。

第七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企業債券

第壹百五十四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壹百五十五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緊急事項:

(壹)企業名稱;(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債券擔保狀況;(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八)企業凈資產;(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第壹百五十六條企業以實物債券形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企業名稱、債券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企業蓋章。

第壹百五十七條公司債券可以是記名債券或者無記名債券。

第壹百五十八條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制作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壹)債券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和債券的編號。(三)債券總額、債券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債券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及方式、發行日期和債券編號。

第壹百五十九條記名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和贖回等相關制度。

第壹百六十條企業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約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債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轉讓。

第壹百六十壹條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企業應當在企業債券存根簿上記載受讓人的姓名和住所。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自債券持有人將債券交付給受讓人時生效。

第壹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具體轉換方式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壹百六十三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企業債券的,企業應當按照轉換方式與債券持有人交換股票,但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轉換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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