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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還訴訟費的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移交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2.中止訴訟或者執行的案件,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和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和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

3.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二審法院受理費。

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返還的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訴訟費,移送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不退還已交納的訴訟費。2.中止訴訟或者執行的案件,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3.中止訴訟和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和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4.壹審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二審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支付的二審法院受理費。5.當事人對壹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壹審法院裁定的,壹審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6.依法已經終結訴訟的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沒有其他糾紛等。),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此外,關於訴訟費用返還的規定,可能還有其他情況和細節。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或咨詢專業律師,獲取更準確的信息。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應當按照增加的訴訟請求數額補足;

(2)在法庭調查終結前,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的訴訟請求數額予以退還。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退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移交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和執行的案件,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和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和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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