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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義務,法院還怎麽履行?

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已經履行義務的證明或者證據,法院經審查確認後,決定不予執行。

根據相關規定,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應當刪除而未刪除的失信信息,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補正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補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1)對於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收到了本金、利息、雙倍利息等全部金錢。(2)對於給付非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指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產已經全部交付給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行為已經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執行的行為已經有效停止並恢復原狀。以上兩種情況是最滿意的結案方式。

(三)被執行人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部分義務,其余部分申請執行人放棄的,視為已經完全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歸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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