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制度的含義
所謂法律體系,是指將法律按照其歷史傳統和外在特征進行分類,所有具有相同歷史傳統和外在特征的法律構成壹個法律體系。
2.法律體系劃分的依據:主要是法律傳統。
(1)許多國家的法律在法律技術、法律術語、法律結構、法律觀念、法律方法以及相應的文化背景上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歸為壹個文化範疇。
(2)在歷史上,曾經存在:印度法制;中國法律體系;伊斯蘭法律制度;民法體系;普通法系。
(3)當今世界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2)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民法體系
普通法體系
包含
公正
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國法律體系是由羅馬法傳統,特別是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它是指在英國中世紀法律尤其是普通法的基礎和傳統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模型
包圍
非洲的法國、德國、葡萄牙、荷蘭、埃塞俄比亞、南非、津巴布韋;亞洲的日本、泰國、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國的路易斯安那,英國的蘇格蘭等。
除了英國和美國,其他國家,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以及中國和香港,都屬於普通法系。
行政區
不
法律思維、演繹思維、歸納思維
法律的淵源法律的形式淵源只有成文法,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的形式淵源。
法律的分類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訴訟程序中訊問制度的對抗制
在法典編纂的主要發展階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傾向於進行系統的法典編纂。
法院制度,法律觀念,法律適用技術,法律觀念也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