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布虛假信息誹謗。
由於網絡信息發布的便利性以及網絡信息審查與傳統媒體信息審查的巨大差異,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是非常容易的。2006年6月5438+2月18日,溫州鹿城警方在論壇上發現壹個散布謠言誹謗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帖子。發帖人陳某被公安拘留10天。
二:謾罵和攻擊。
網絡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得網民攻擊和辱罵他人成為壹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尤其是在新聞帖子、門戶網站的帖子、論壇中,對新聞報道的主角或特定當事人、單位進行謾罵、指責的情況屢見不鮮,很多都是情緒發泄。包括利用博客罵人,比如南京教授陳唐起訴博客網站並勝訴。
三:是大量的民事侵權行為。
網絡輿論既侵犯人身權,也侵犯財產權,如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著作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未經同意在網上公布當事人的姓名、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如某些明星的電話、住址等,幹涉了當事人的生活安寧權和隱私權。
把當事人的照片隨便貼在網上,甚至惡搞,侵犯了肖像權。未經同意,大量轉載文章侵犯版權的現象隨處可見。
網絡不是法律真空,網絡輿論中存在的侵權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要求賠償損失。
四:對網絡誹謗案件責任人的賠償。壹般來說,當法院估算書面誹謗賠償金額時,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閱讀誹謗言論的人數。換句話說,閱讀誹謗的人越多,原告名譽的損失就越大,被告要支付的賠償金額也就越高。網頁和公告欄的訪問量是多少人閱讀互聯網上誹謗性言論的指標。
在行政責任方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多次發送淫穢信息,窺視、偷拍或者傳播他人隱私的,處拘留或者罰款。侵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侮辱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網絡訴訟中的誹謗案件,壹般都是自訴案件,只有誹謗人告訴了,才能受理。如果壹方不起訴,就由它來處理。壹方當事人有權確定訴訟當事人的範圍,也可以比照普通誹謗訴訟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