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與產權調換相同,但增加了壹項:即在計算補償時,將公攤補貼面積納入,價格壹並計算。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按上述標準,只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調換搬遷費相同。
3.其他補償項目
只要滿足貨幣補償,搬遷群眾還可以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搬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專門住房補償、家電搬遷等。
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壹部關於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規範性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法規中,但補償標準偏低,明顯不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實際。國家相關法律部門正在制定中,具體實施時間還不得而知。為方便拆遷工作,各縣市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了相應的補償標準。比如河北省就出臺了(2008)32號文件。農村征地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具體如下:
2、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因為國家正在抓緊制定新的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標準,仍然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基地上的房屋只是作為附屬物進行補償。相信新規出臺後,可能會充分參照國有土地和房屋的補償項目進行補償,我們再拭目以待。這裏我簡單估算壹下補償項目:1,宅基地補償費;2.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種家用電器的搬遷補償;6.非住宅房屋經營損失賠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