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壹般來自戰俘、占領區原住民、欠債者和罪犯,以及從非洲等地販賣到奴隸市場的人。奴隸制壹般出現在農業社會。
古代最典型的奴隸制是羅馬帝國。此外,古希臘、古埃及、巴比倫、戰國前的中國、內戰前的美國南部以及壹些前英法俄殖民地都屬於奴隸制。
國際勞工組織2005年5月發表的壹份報告顯示,全球仍有超過6.5438億+0230萬人生活在奴隸制下。
中國歷史上的奴隸
中國歷史上沒有西方歷史上的奴隸。中國的奴隸對主人有人身依附關系,但也有法律人格。雖然奴隸的法律人格不能和情人或主人相提並論,但情人和主人殺了奴隸還是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不像西方只被視為侵犯財產。
在中國古代,農業和工業生產以農民和自由職業者為主,奴隸在經濟生活中並不廣泛使用。所以有人認為中國不存在所謂的奴隸社會,但這種觀點是有爭議的。
中國的奴隸種類繁多,產生的原因也千差萬別。總的趨勢是,奴隸的人身依附性從周朝開始就在不斷弱化,但直到民國的建立才從法律上消除了奴隸的存在。
夏商周秦時期,奴隸多是在戰爭中產生的,被敵人俘虜的平民成為奴隸,也有因犯罪被貶為奴隸的,包括官奴和私奴。漢代奴隸主要來源於土地兼並形成的私有制。此外,東漢末年,人們為了逃避戰爭,轉向大莊園主,成為私有制。漢唐時期,法律上有明顯的好壞之分。比如曲子(壹種奴隸)打死了愛人,愛人打死了自己的曲子。不管曲子是否有罪,只判了徒刑,可以用錢贖回。犯了叛國罪,全家乃至整個民族都不是官奴。宋朝以前,長期受雇的人,不如戀人,也是奴隸。從宋代開始,雇傭關系形成的主仆關系不再被視為好壞關系。但實際上私奴現象大量存在,只是法律上禁止私奴,不允許把戀人當奴隸賣。元朝因為蒙古人自己實行奴隸制,官奴盛行。清朝在雍正年間廢除了奴隸制。
中國古代的賤民制度不同於奴隸制度。宋代的音樂家、工匠、遺腹子、牙醫、妓女甚至士兵,在法律上都是碰不得的,但他們不是奴隸。可以說,奴隸只是賤民的壹種。
西藏的農奴和奴隸
1959年以前,西藏實行農奴制和奴隸制。占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分為三個階級:貧、貧、富。查巴和堆歡屬於農奴,沒有人身自由,不能隨意脫離領主。郎生是奴隸,他完全無償地為農奴主工作,這是農奴主的私有財產。
從65438年到0959年,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農奴制。
朝鮮的公務員制度
在朝鮮王朝,如果壹個官員被判叛國罪,他的家人將被用作官方的仆人。這些官員和仆人的地位很低,可以說相當於國家的賤民。但是,另壹方面,國家也給這些官員、宮女提供了翻身的機會:如果有幸考上內院成為醫生或醫女,就可以被取消賤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