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 x0d \ x0d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支付拖車費、吊車費、停車費?\ x0d \ \ x0d \ Case \ x0d \ x0d \ 2008年9月16日,邵先生為其私家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為期壹年的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2009年9月14日,因道路下雨濕滑,邵先生駕駛投保車在同三高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指揮將事故車輛拖至同三高速下臨港停車場進行救援。為此邵先生支付了修理費之外的吊車費、施救費、停車費,共計4239元。\x0d\\x0d\事後,邵先生去保險公司理賠相關費用時,被告知該費用不在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內,拒絕賠付。邵先生對此感到不解。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車輛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賠償。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作為保險合同附件的《非營業車輛損失條款》也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為此,邵先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x0d\\x0d\釋義\x0d\現實生活中,很多保險公司以不屬於“必要、合理的救援費用”為由,拒絕賠付事故車輛產生的吊車費、停車費。由於收費金額不高,業主往往放棄繼續索賠的權利。那麽,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支付這筆費用呢?\ x0d \ x0d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和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公司應當支付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但是,哪些是必要的搶救費用,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條款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發生糾紛的原因。結合本案,邵先生支付的費用是否屬於保險公司要求的“必要、合理的搶救費用”是爭議的關鍵問題。\x0d\\x0d\首先,邵先生駕駛的車輛發生事故後,車輛的吊車、拖車、停放都是在交警部門的指揮下完成的。邵先生作為車輛駕駛人,必須服從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交警的指揮。他根本無權決定如何自救,也不可能避免這筆費用的發生。而且,如果讓事故車輛留在事故現場,也會造成損失擴大。因此,拖帶、保管車輛屬於“必要的、合理的救助費用”。\ x0d \ x0d \其次,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單方制定的標準合同,尤其是作為保險合同附件的汽車損失條款中關於雙方責任和義務的約定。投保人無權選擇或修改,只能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簽訂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在合同雙方對‘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存在爭議,保險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確說明施救費用內容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於邵先生的解釋,即保險公司應當支付邵先生支付的拖車費、吊車費、停車費。\ x0d \ x0d \本案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車主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筆者建議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制定者,應盡可能對“施救費”的範圍作出詳細的說明和約定,避免日後出現類似糾紛,無謂地消耗車主和保險公司的精力和成本,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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