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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托與家族信托的區別

信托財產的客體不同:保險信托的信托財產是保險請求權。目前市場上普遍采用壽險和大額年金保險設立保險信托。信托的設立有不同的保險債權,信托財產的價值和確定取決於不同的保險種類。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形式豐富。目前市場主流是貨幣基金、資產管理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其對應的權利。

設置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在監管方面,家族信托對設立規模有明確要求。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號《信托部關於加強和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信托監管的通知》(銀監函[2065 438+0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規定,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得低於10萬元。保險信托的規模沒有規定,但仍需符合壹般信托的信托財產規模要求。在目前的行業慣例中,保險信托規模門檻通常高於654.38+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需要。

信托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家族信托當事人的監管要求明確。第壹,在委托人方面,37號文件對家族信托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單個個人,也可以是壹個家庭。第二,從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來看,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繼承和管理家族財富。保險信托關聯方的設立不僅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還要受到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束。壹是保險信托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第二,受托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作用;第三,根據保險合同;第四,在終身壽險中設立保險信托;第五,與家族信托不同。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特點不同:保險資金信托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托產品。有三個方面需要註意。壹是信息披露,二是理賠資金進入信托賬戶的流程要求,三是理賠資金到賬後的信托財產管理要求。家族信托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始於信托設立並確認相應資產轉入信托之後。然而,家族信托的特點對其管理和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險信托與家族信托的交叉業務:還有保險信托與家族信托的交叉業務。壹方面,信托規模超過654.38+00萬元的保險信托可以設定為家族信托,或者將保單等財產放入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成立後,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作為被保險人投保,即保險利益信托3.0模式。

什麽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個人或家庭將其資產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和處理個人財產,以實現富人財富規劃和傳承目標的壹種理財方式。這類似於家政,解決家庭財務,員工等事情,但也有壹些不同的作用。家族信托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壹旦用戶將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將不再屬於用戶,相應的收益仍將按照用戶的意願進行扣除和分配。如果用戶離婚、發生意外或處於追債中,這筆錢會單獨保管,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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