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和受理:申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
3.開庭和裁決: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時間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應當被駁回,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裁決: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10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後,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6.結案和送達: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後,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民事糾紛的條件通常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客觀條件:已經發生法律事實,如合同糾紛、侵權行為、債務糾紛等。;
2.主體條件:當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程序條件:當事人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壹種,是因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產生的。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義務規範,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導致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壹般來說,民法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最終都將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