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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壹些規定是什麽?

您好,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停止生效,法律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民法典適用時間效力有以下規定:

1.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指國家不能用目前制定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因為人們從事了某些當時合法但現在看來違法的行為,就按照現行法律來處罰他們。《條例》第壹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既判力高於追溯力。根據《規定》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說明溯及力的適用前提是尚未審結的案件,已經審結的案件即使進入再審程序也沒有溯及力。

3.有利追溯原則。《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了適用有利溯及力原則的條件:壹是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二是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第三,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4.空白溯及力原則。條例第3條規定了空白追溯原則及其例外情況。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5.跨法律行為是基於新的原則。《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民法典的跨法履行應當分段適用。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在民法典實施後繼續履行的,民法典實施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規定》第二十壹條至第二十四條專門規定了跨法爭議的恢復,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跨法爭議恢復的具體情形。

希望以上回答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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