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且法律法規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什麽是法律效力?簡單來說,就是法律的約束力。法律明確規定了妳應該做什麽。做不到就不能違反,否則就要受罰。法律法規有什麽區別?法律的立法、改革和廢止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而法律法規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法律就不壹樣了,比如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法,是由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由國家主席頒布的。“法”和“條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立法權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能混為壹談。在我國,“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主席簽署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壹般稱為“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條例”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主要有三種形式。壹類是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條例壹般指法規、規定、規章、辦法,如《征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縮寫為“法律”。比如全國人大制定某個法律,叫做“立法”。但“條例”以不同的形式稱為“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不能簡單地稱為“法律”,所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也不能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媒體報道,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有媒體報道稱,某省人大通過《預算批準監督辦法》,以“立法”的形式規範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不夠準確。按照法律規範,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法規”,而壹個省級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為“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