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 *對被解散黨組織中的黨員逐壹進行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要重新登記,加入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要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不改的,予以辭退或除名;違反紀律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分為壹年和兩年。對受留黨察看壹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延長留黨察看壹年。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黨員在受留黨察看和處分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試用期內,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對堅持不改或發現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要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擔任黨外職務的,應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黨員被開除黨籍,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相當於或者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除另有規定外,不準重新入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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