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意義上的企業合並是壹個廣義的概念,是指壹個企業通過取得股份或資產、簽訂合同、企業幹部兼任職務等多種手段控制其他企業行為的合法行為。企業兼並包括橫向壹體化、縱向兼並和混合兼並。
由於橫向壹體化對競爭的影響很大,而縱向合並和混合合並對競爭沒有直接顯著的影響,各國反壟斷法主要側重於對橫向壹體化的監控。
例:美國企業合並制度美國通過壹系列法律條款統壹規範各種企業合並,包括橫向合並、縱向合並和混合合並。
橫向壹體化壹直是美國反壟斷法最嚴格控制的對象。理由是,既然企業約定價格的行為被視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橫向整合自然也應被視為自己的違法行為,因為橫向整合的結果會使被合並的企業壹起約定價格。縱向兼並的規則主要體現在1968的兼並準則中,該準則規定,如果壹次或壹系列縱向兼並可能對市場上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構成市場進入的障礙,從而使未參與聯營的企業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且這種做法不利於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則該兼並將被視為嚴重損害競爭。美國企業合並法認為,混合合並雖然不能直接提高壹個部門的集中度,但從長遠和發展的角度來看,也能促進經濟集中度和市場勢力的增長,因此應該受到法律的控制,在禁止混合合並的判例中形成了潛在競爭理論、建築防禦設施理論和互惠交易理論等壹系列控制理論。過去,美國在處理兼並案件時持“效率懲罰”的觀點,而不是“效率犯罪”。法院通常禁止合並,理由是合並可能帶來潛在的效率利益。然而,在過去十年中,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經濟效率不僅成為考慮是否應禁止合並的重要標準,而且成為競爭政策的目標。美國反壟斷當局在1992的橫向整合指南中指出:“合並對經濟的主要好處是,它們具有提高效率的潛力,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並為消費者降低產品價格.....在大多數情況下,指導方針允許企業在沒有當局幹預的情況下進行合並,以提高效率。但是,它們只是企業無法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效率……”。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4月8日公布的橫向壹體化指南1997更加明確地承認了企業兼並的效率,同時進壹步放寬了聯邦反壟斷部門在這壹問題上的政策,將“兼並特定效率”確定為反壟斷當局審理兼並案件時“可以考慮的效率”。在這種觀點下,應該說幾乎所有的並購都能順利通過反壟斷審查。因為幾乎所有的兼並在理論上都有提高企業效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