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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德和法律問題的名言

1.法律是需要相信的,否則沒用。對壹個社會來說,沒有什麽比法官曲解法律更有害的了。司法腐敗,哪怕是局部腐敗,也是司法源頭上的汙點。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沒有人能判斷自己的事情。在意誌而不是法律主宰的地方,沒有正義可言。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美國人道格拉斯

2.在民主國家,法律為王;在專制國家,國王就是法律。-德·馬克思

3.自然公平的第壹個原則是,訴訟各方都必須有充分的機會陳述自己的理由。這意味著他們必須被告知申訴程序,並及時被告知任何可能的指控,以便他們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彼得?斯坦

法律不能做到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國)波洛克

5.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律是沈默的法官。愛德華?考恩

6.總的來說,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壹些神,而不是試圖把它們揉進憲法,法律會更好。-馬克·吐溫

7.犯罪總會得到懲罰的補償;只有懲罰才能讓罪行得到償還。-英達雷爾l

8.人最初是如何走出動物界(狹義)的,他們是如何進入歷史的:他們還是半動物的,野蠻的,在自然力面前無能為力,不知道自己的力量;所以他們和動物壹樣窮,在生產上也不壹定比動物強。當時生活條件有壹定的平等,對父母來說,社會地位也有壹定的平等,至少沒有社會階級,這種平等在文明相對較晚的民族的原始農業公社中繼續存在。在每壹個這樣的公社中,從壹開始就有某些共同的利益,而維護這些利益的工作,雖然是在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卻不能不由個別成員來承擔:例如,解決糾紛;制止個人越權;監督水的使用,特別是在炎熱的地方;最後,在非常原始的狀態下履行宗教職能。這樣的職位在原始社會任何時候都可以找到,比如最古老的德國馬克公社,甚至在今天的印度。這些職位被賦予了某種充分的權力,這就是國家權力的萌芽。——恩格斯:《論反都靈》,載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

9.安全越神聖,君主保護的自由就越多,懲罰也就越公平。——貝卡利亞:《論犯罪與懲罰》

10.法律絕不是壹成不變的。相反,就像天空和大海因風浪而變化壹樣,法律也因環境和命運而變化。——黑格爾:《法哲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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