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勞動經濟補償;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4.為在職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崗位培訓。
5、連續就業的正常工資調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