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到期後,自借款人逾期還款之日起6個月內,貸款人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有約定擔保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貸款人可以要求保證人自借款人逾期還款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但需要註意的是,在保證期間或6個月內,貸款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相應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將被免除保證責任。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財產無法執行的,保證人在可供執行的財產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對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壹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