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購房者簽訂的合同因開發商多賣壹房而終止。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判決開發商返還購房款並支付利息。開發商多房銷售行為給購房人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據實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並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 賣方履行了壹個合同後,另壹個合同的履行必然導致違約。“壹房二賣”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如果賣方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普通人,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解決應以合同法為依據,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此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1)在雙方合同均未辦理登記,目標房屋未交付的情況下,雙方合同均處於不實際履行狀態,應優先履行在先合同。
(2)兩份合同壹份已登記,另壹份未登記(無論房屋交付給哪壹方)。確認已辦理轉移登記的壹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3)在轉讓後第壹個買受人已經出賣第二人的情況下,他的第二次出賣無效,因為此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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