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是政府為實現特定政策目標、彌補市場失靈而設立的金融機構,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這些銀行通常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撥款或專項資金。因此,法院不能對他采取凍結措施。
地方中小銀行。地方中小銀行通常規模較小,業務範圍有限,主要服務於地方企業和個人。由於其業務範圍和影響力相對較小,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通常不采取凍結措施。
非營利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旨在實現特定的社會目標,其資金來源主要通過發行債券和信托來籌集,而不是吸收存款。因此,這些機構不受法院凍結措施的限制。
特殊類型的銀行。如郵政儲蓄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這些機構由於其特殊的性質和運作方式,往往受到壹定政策的保護和監管,因此法院在司法訴訟中很少對其采取凍結措施。
綜上所述,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很少對其采取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
5.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7、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以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免予查封、扣押、凍結;
8.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