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個人的行政處分,但在某些情況下,應依法從輕或減輕對個人的行政處罰。從狹義上講,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除了上面提到的狹義的行政處罰,廣義的行政處罰還包括企事業單位規定的壹些行政和人事處罰。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是否給予對方行政處罰以及如何處罰的活動。法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四種: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這裏的關鍵是主動性,體現了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救濟,從主觀和積極的角度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
2.被別人脅迫是違法的。這些人主觀上並不完全願意實施違法行為,客觀上在違法過程中起到的作用較小。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這種情況是當事人采取實際行動補救違法行為的最積極體現。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這是因為行政違法行為的形式和種類很多,不可能在法律中全部列舉出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