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管轄(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上壹級地方稅務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2.特殊管轄特殊管轄主要是指壹般管轄以外的特殊管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種:(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二)對政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管轄不服的;(三)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四)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管轄不服的;(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稅務行政復議範圍主要包括: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人、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扣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稅方式、稅款征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等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款、開票等。4.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1)罰款;(二)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6.稅控機未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核發稅務登記證;(二)為境外經營活動開具和出具完稅憑證和稅收管理證明;(三)行政賠償;(四)行政獎勵;(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7.資質行為。8.未依法確認納稅擔保的。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10.納稅信用評級行為。11.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停止出境行為。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知道了上面關於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範圍的介紹,對於納稅人來說,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請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