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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是行政違法還是民事違法?

阻止孩子上學是民事侵權行為,違反了義務教育法。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分析

阻止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少數地區實行12年義務教育。不願意接受義務教育範疇的教育,就放棄教育。不屬於義務教育範疇的,就是自由的,別人無權幹涉。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監護人侵犯適齡兒童受教育權是違法的。對於作為子女監護人的父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子女受教育權利的,其他直系親屬,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婦聯、殘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民政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變更其監護權,保護子女受教育權利。學齡兒童和青少年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和家庭必須保證的國民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壹)脅迫或者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的;(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壹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民辦教育促進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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