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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預防性幹預的三項規定

這三項規定包括《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壹、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這壹規定的目的是防止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幹預司法活動,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規定要求,司法機關應當全面、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並酌情予以通報;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幹部,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這個規定主要是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防止他們違反規定,幹擾辦案。根據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詢問和幹擾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並應當記錄詢問的情況;違反規定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三、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當事人和中介組織聯系和溝通的若幹規定。

該規定旨在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和溝通,防止司法人員以權謀私,保障司法公正。規定要求,司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公正廉潔,不得與當事人、律師有不正當往來;對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總而言之:

制定《防止司法幹預三條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司法活動,保障司法公正。這些規定通過記錄、通報、問責等措施嚴厲打擊違規行為,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1條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根據有關法律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2條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涉案材料或者查詢案件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為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溝通,保障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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