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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六條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說明這壹條是關於如何確定罰款數額的。關於罰金數額,有的罪刑法分則沒有規定,有的罪在壹定幅度內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無論刑法分則是否明確規定了罰金刑的幅度,在判處罰金刑時,都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所謂“犯罪情節”,主要是指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大小、手段是否惡劣、違法所得數額、後果是否嚴重等等。壹般來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要多壹些,情節輕微的,罰金數額要少壹些,這樣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防止犯罪分子在經濟上鉆空子。同時,罪犯的經濟承受能力也是壹個考慮因素。如果罰金數額太多,超過了罪犯的實際承受能力,罪犯就交不起,對教育改造罪犯不利。同時,由於罰款不能實際執行,也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如果罰款太少,犯罪分子就感受不到經濟上的懲罰,起不到懲戒作用。第五十三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的,可以酌情減免。說明這篇文章是關於如何繳納罰款的。根據該條規定,罰金應當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可以壹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期限,並明確是壹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壹般來說,罰款數額較小,或者罰款數額較大,但繳納並不困難的,可以限期繳納;罰金數額較大,根據罪犯情況無法壹次性繳納的,可以在限定時間內分期繳納。至於罰金的繳納期限,要根據罪犯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期滿不繳納的,包括未全部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執行。所謂“強制繳納”,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押、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強制繳納壹般只用於有支付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對依照上述規定采取強制支付措施後仍未足額繳納罰款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所謂“追繳”,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將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罰金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在這種情況下,追繳財產實際上還是原審判決的罰金。這壹規定使那些在人民法院執行罰金時,利用各種手段轉移、隱匿財產的犯罪分子,或者暫時不能繳納或者繳納全部罰金,但事後有能力執行的犯罪分子,其刑事責任不失效。此外,賦予人民法院隨時追繳的權力,也增強了罰金執行的威懾力。同時,該條還考慮到,犯罪分子遇到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罰金。這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主要是指火災、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屬的重病、殘疾。遇到不可抗拒的災害是減免罰款的條件,但不是上述所有情況都可以減免罰款。只有在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罰款確有困難時,人民法院才會根據申請酌情減少罰款數額或者免除全部罰款。我國刑法不允許以繳納罰金代替監禁、拘役,也不允許以監禁、拘役代替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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