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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規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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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規術語解讀

1,旅遊法:旅遊法是調整旅遊活動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制定旅遊法;即旅遊立法是具有立法權的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旅遊法規的活動。

3.旅遊法律關系;旅遊法律關系是指由旅遊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的、在旅遊活動中形成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旅行社的分公司;旅行社設立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機構名義開展旅遊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和機構。

5.旅行社事務部;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其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招徠旅遊者,為設立該社提供咨詢、宣傳服務的接待網點。

6.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項資金。

7.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由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其旅遊經營活動中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進行賠償的行為。

8.要約和承諾;(1)訂立合同的必要階段,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壹方是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成為受要約人。(2)要約人同意要約。

9.無效合同;因違反法定事由,已成立的合同不承認其效力或其約束力。

10,可以解除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無效。

11,仲裁;仲裁又稱仲裁,是指爭議發生後,仲裁機構作為中介,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按照壹定的程序對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

12,旅遊投訴;旅遊投訴是指旅遊者、境外旅行社和國內旅遊經營者,為維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旅遊權益,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請示處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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