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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退出機制的幾種方式

股票退出的五種方式:

1.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壹種頻繁而常見的方式;

2.公司減資:指根據公司資本盈余或嚴重虧損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司業務實際情況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

3.要求公司回購;

4.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定事由,停止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公司清算,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從而消滅其法人地位的法律行為;

5.破產清算退出:破產清算是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失敗後采取的最後策略。通過破產清算退出,股權投資機構將承擔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

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需要股東大會批準,只要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的金額、價格、程序、權利和義務,使之成為約束和規範雙方行為的有效法律文件。股權轉讓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3.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拍賣、轉讓、兼並、出售等,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價格壹般不能低於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對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按現行規定,須經中方股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註銷原股東名冊,在股東名冊中記載新股東的姓名、住所、轉讓的出資額,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已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公司不利的證明,不足以產生公示的效果;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新修訂的公司章程、股東變更及其出資情況。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序完成。

綜上所述,變更後的公司股權變更沒有法律限制,完全由股東和公司自由決定。股權退出有五種方式,即股權轉讓、公司減資、公司回購、公司解散、破產清算和退出。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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