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虐待和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加害人有虐待、遺棄等嚴重過錯責任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家庭暴力及其識別
這部法律規定了四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壹是身體暴力,即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和恐嚇;二是精神暴力,即經常虐待、恐嚇等精神控制;三是肢體暴力,即經常毆打、肢體殘害、精神控制;第四,性暴力,即經常貶低妻子和其他性伴侶。此外,該法還規定了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人:指與其他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共同生活期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時,我們國家的暴力案件涉及的人群也很廣,這壹點也很清楚。這個法律並沒有對所有人員分別定義,需要根據實際情況。
3.“反家暴”行政幹預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規定,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給予必要的幫助和保護,及時撥打110報警並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報警,制止家庭暴力;對於傷情較重的家暴受害人,要及時送醫療機構救治,防止傷情進壹步惡化。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庇護或者救助;被害人不願意接受庇護或者救助的,可以請求有關組織和個人出具證明,代為申請臨時庇護或者救助。
4.家庭暴力的認定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暴力後,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措施。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訓誡,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的執行可以將當事人變更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裁定送達前,申請執行人應當將裁定副本送達申請人,但書面申請除外。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撤銷或者變更申請進行審查。